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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法律书 为什么还在书店?

1998-12-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法律旧书泛滥成灾”,一位经常逛书店的法律系研究生抱怨说。笔者为此专门调查了京城较有影响的四家法律图书零售点:新街口新华书店、海淀图书城万里书店、国林风书店和万泉河路的法学精品图书总汇。结果表明:法律旧书管理不容忽视。

读者所说的法律旧书,指那些以介绍法律知识为目的、而其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多数已被修改甚至废除的图书。所调查的四家书店中,这类旧书在法学精品图书总汇有4种,其他三家都有15种以上,这还不包括仍有一定资料价值的各种案例汇编和论文选编。

教材类的法律旧书为数较多。万里书店中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出版的《刑法教程》,新街口新华书店中群众出版社1987年6月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它们所依据的法律早已修订或废弃。

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指定用书”中也有法律旧书,有的甚至在已经被有关部门声明无效后仍在售卖。1996年4月,高教自考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公布了刑事诉讼法自学考试的新大纲,可是1987年旧大纲仍在印刷,如今还出现在北大出版社海淀图书城门市部的书架上。

法律旧书在普法读物中也不能幸免。摆放于新街口新华书店的1993年版《现代企业管理法律顾问》,其中所描述的法律体系仍然是计划经济的那一套,读者根本无法通过它了解后来出台的《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

法律旧书的产生,出版社难辞其咎。据出版界人士介绍,一本书的编辑出版和重印,一般都要经过编辑委员会和责任编辑两道关。但实际上,有的编辑没有注意到国家立法动态,有时编委会审核不严,这就给法律旧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即出书时间刚好在有关法律即将被废止之前。例如,新刑法于1997年3月公布,而此前一个月公安大学出版社刚出版《当前经济欺诈犯罪的界限与认定处理实务全书》,此前两个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刚推出《新编经济犯罪审判手册》。又如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出版《教学案例选编(刑事诉讼法)》,比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只早两个月,而它的重印恰好与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同时。这些书有的是还在出版社就注定了要变成法律旧书。

法律旧书没有能够退出市场,与书店没有及时进行清理有关。这就需要书店经常进行清理旧书的活动。据法律图书公司的杨先生介绍,今年法律图书的零售状况比去年下降了大约30%,清理旧书更显迫切。可是一般书店都没有清理法律旧书的制度,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即使声称定期清理法律旧书的国林风等书店,也仅仅是一年一次,甚至连一次都不到。当然,也有对清理工作比较重视的,如法律图书公司采取有关措施防止法律图书“变老”。据介绍,他们采取小规模进书的办法,不好销的书少进;一旦发现有图书即将因为新法律的出台而“变老”就退回出版社。但办法是有了,能否经常落实仍然是个问题。

法律旧书为什么仍有一定的市场,“因为有些人就是需要它”,万里书店负责人说。那么为什么还存在这种需要呢?据悉,主要是由于旧书作为考试“指定用书”的身份没有改变,使应试者不得不购买。政法大学出版社丁小宣先生说,有时一部法律书籍变旧了,出版社也再三向有关单位解释旧书的内容已经过时并推荐了一些新书,但仍有一些很有购买力的单位如电大、夜大等指名要求重印,而“出版社免不了只好印上一些”。这个过程还受到了有关方面工作失误的影响。北大出版社1987版《刑事诉讼法自学考试大纲》责编李霞说,尽管她也知道1996年3月颁布了新刑事诉讼法,但直至目前还没有接到停止印刷或更换的通知,而该书已无库存,只好重印。

此外,与立法程序相关的特殊原因,使法律旧书一时间不可能完全退出市场。一部法律出台后,相关的旧法律仍有一定有效期,如新刑法1997年3月颁布,可是1997年10月1日才是新刑法生效、旧刑法失效之时。新法律未生效期间发生的案件原则上必须根据旧法律审理,所以社会上对法律旧书还有一定需求,但毕竟只是极少数。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总体上要杜绝法律旧书,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出版社要严格把关,并负责及时向读者和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和提出建议。书店应选派熟悉法律动态的人员采购图书并定期清理旧书,有特殊需求的图书摆在架上时要单列出来并作适当说明,以提醒和引导读者。读者也要提高意识,自觉抵制法律旧书。尤值一提的是,考试管理部门在指定考试用书时要特别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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